个人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工作,曾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版专著《民法本论》、《物权本论》;主编《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教程》、《民法原理》等著作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70余篇。
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
人作为主体,既作用于法律,又被法律所设计,其外在为法律之源,内在为法律之本,为法律之源本与全部。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与设计皆立基于此。
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它应当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律性或必然性。正义判断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类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决定这一正义判断及其标准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各种自然或客观存在。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它体现在法律之中,却来源于或被规定于法律之外,是社会或自然正义的法律化。
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秩序,是国内法秩序的局限性和补充性存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超越国家共同体观念而在人类共同体的范围内考虑人的私法地位问题。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作为一种“主体资格”,是对非国民给予的一种“国民待遇”地位,是国际关系秩序中的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虽然它代表内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在国家主权之外表现出某种正义,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应当服从于某种外部秩序即人类自然理性或一般人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