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破产法》则彻底纠正这一做法,从国外立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设置了相对细致的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置备以及报酬的支付等,从而使该制度有了实施和操作的规则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有志于此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清算机构人员等,能够以置备名册接受选择的方式被纳入管理并开展执业。新型的管理人职业队伍将由此逐步形成。其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在破产程序尤其是清算程序中,在该项管理人制度下,具有其他专业人员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以往的破产法律专业人员的缺失现象必将有所改善。因此,强化专业知识,适应和符合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水准,从而成为管理人职业队伍的一员,就成为有志于此的中介机构及其成员必然尽快解决的问题。
其三,破产重整制度,既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管理经验和水准的平台,也对与破产重整相关职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之虞对企业实施的拯救与再建的系统工程。该工程事务庞杂、涉及面广,需要更多、更广泛的专业人士的加人。新《破产法》摒弃了旧法的破产整顿制度,移植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并加以改造。这一制度的确立并没有企业规模的限制,将会使金融专家、财务顾问、投资银行、职业经理人等在大量的破产重整程序中有了施展拳脚的舞台,并对企业的融资、重组、经营管理发挥重要作用。金融专家、财务顾问、投资银行、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对破产重整制度的了解,使其成为在该程序中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关键。
面对新法出台及业务量放开的前景,作为专业性极强的破产法律事务,必然对有志于此的人士提出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在这方面,本套书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笔者根据破产法律规定,在破产法律理论和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法下的有关法律问题、破产程序的具体操作模式等均作出相对细致且具有实务指导性的阐述,对目前法律未能规定的细节站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以期抛砖引玉,引导有志于企业破产法律工作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与企业破产相关的各利益主体,了解破产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具体操作和实务处理,从而规范各自的行为和提高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