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邢立新,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992-2003年曾就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目前主要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劳动保障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
曾参与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司法解释、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主笔《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成为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文件。
内容简介
毋庸讳言,法律理念的进步与影响深刻地体现在新《破产法》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具体来说,从法律体系看,新《破产法》拓宽了适用的主体,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统一化,对于各类法人企业请求破产保护打开了方便门,使之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法;调整和完善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是在保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和对职工利益的维护,体现了“拯救法”的特征;引入管理人制度,既扭转了破产清算组的行政色彩与非专业化弊端,又完善了介入破产程序的时点与程序本身的对应,有利于破产程序中法院止于主导,而管理人负责管理与清算的法律定位;而有关债务人诉讼案件的独立审判,是规避以往一概合并审理并一裁终审的效率绝对优先的弊端,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实体与程序权利的妥善保护。从相关规定看,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的划分,无疑是对民商法理论中撤销权的更妥当的移植与衔接;破产取回权、别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争议的诉讼解决,以及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异议的诉讼解决,则是对破产程序与民事程序的科学划分,体现了对破产程序效力的局限和约束;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和优先清偿,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职责的确定等,无不体现了新破产法在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