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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与监察

作者:罗新荣 主编

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10月
个人简介
罗新荣,1985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获硕士学位。现任中国矿业大学能源与安全工程学院教授、博生导师、中国煤炭劳动保护学会矿井降温专业委员会委员、煤炭工为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委员。主持参加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匝点项目、国家攻关项目、煤炭部重点项目、煤炭基金项目、江苏省基金项目等20余项。现主持教育部重点项目1项、国家重点产业技术开发专项1项等。获省部级科技奖6项,出版科学著作2部,发表论文30余篇。
内容简介
实行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这是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安全生产上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依法治安”。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目前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煤矿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的要害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法律制度、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甚至形同虚设。实行政府部门对煤矿安全的联合执法,就是要抓住和解决“执法不严”这个要害问题,切实有效地推进煤矿安全法制建设。
第二,这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大量事实表明,一些非法矿主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非法开采、私挖滥采、违法违规产,是导致目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焚尸灭迹、瞒报事故案件的发生,更表明了个别非法矿主“要钱不要命”,敢于蔑视和践踏国家法律、对抗政府安全监管的狂妄性,也表明了煤矿安全执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于这些非法行为,必须通过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各部门的资源和权力,依法采取各种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有效地予以打击。
第三,这是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的得力措施。这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状况,执法效率不高。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形成强大合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相关指令得到认真切实的贯彻落实,提高安监队伍的执法能力,使政府在煤矿安全监管上真正取信于民,取信于企业。
第四,这是促进煤矿对事故隐患予以整改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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