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4.9.2、4.9.3、4.9.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GB 1103—1999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重新修订了“主体品级、准重、公定重量、危害性杂物”的定义。
——增加了“异性纤维、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色特征级”的定义。
——明确将成包皮棉的抽样及检验分为“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两种情况。
——明确棉花长度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或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检验。HVI
检验采用上半部平均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根据HVI测定的棉花上半部平均长度结
果定值。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时,应经常采用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进行校准。
——将马克隆值级由三级修订为三级五档。
——增加了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内容。明确了棉花加工单位对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的抽样、检验方法和质量标识的要求。棉花交易时,要求对批量交易成包皮棉异性纤维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的,可由交易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明确成包皮棉按批检验可采用HVI检验。
——增加了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的分档内容。
——明确了本标准所涉及的断裂比强度均采用3.2 mm隔距,HVI校准棉花标准(HVICC)的校准水平。
——增加了成包皮棉逐包检验的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顺序。
——明确了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在加工后先行顺序堆放,取得检验结果后,棉花加工单位可按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
——取消了“七级以下为级外棉”的规定。
——取消了“五级棉花长度大于27 毫米按27毫米级计”的限制。
——增加了“32毫米”长度级。
——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由10.59/6改为10.0%。
——明确了皮棉成包时可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测定回潮率。
——明确了采用“逐包检验”的棉花的杂质检验,按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作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