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詹昊,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报》法律专栏特约撰稿人。
2002年作为广东省执业律师参加商务部、司法部承办“中国一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第四期公派留学项目代表团,赴英、德、丹、比、西、法等国学习欧盟商法和金融法,并在比利时律师事务所实习。
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工作,曾经在深圳、北京执业,现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目前,担任了多家保险公司(包括海外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中央企业、证券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十年的执业生涯中,詹昊律师代理的保险诉讼、仲裁案件多达上百起,涉及领域包含人身保险诉讼、财产损失保险诉讼、责任保险诉讼、保证保险诉讼、信用保险诉讼、海上保险诉讼等。保险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代理客户既有保险人,也有大量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既包括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也包括海外保险机构和自然人受益人团体。詹昊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予
以公布。
另外,为某保险经纪公司等引入海外投资基金和某中央企业进行海外石油开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项目提供了非诉讼法律服务。
詹昊律师长期专注于保险、证券、信托、银行、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等领域的法律研究。近年来,研究和服务的保险法律领域除了传统的保险理赔、保险追偿等之外,还有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金融控股公司、保险市场反垄断适用等。作为保险法专家,多次参加世界保险法律论坛与国际保险法律会议,并就中国保险法律建设作专题发言。
内容简介
随着保险经济的容量日益增大,保险诉讼正在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保险交易的全过程几乎都与法律问题息息相关。投保人投保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须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负责提供索赔材料和证据;在保险人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履行协助追偿义务。甚至在理赔、追偿完毕之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合同后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每一个履行环节,对于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规范要求。由于保险法律的特殊性和我国目前社会各阶层保险意识的欠缺,又加之诚信观念有待提高,从而导致了保险纠纷的大量涌现,而且往往演化成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的发生几率居高不下,保险诉讼的类型也丰富多样。保险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可能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营销员等。按照大的案件类型,可以将保险诉讼分为人身保险诉讼、财产保险诉讼、海上保险诉讼等,每一种大的案件类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的案件类型。例如,财产保险诉讼可以再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诉讼、责任保险诉讼、信用保险诉讼、保证保险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