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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

作者:李钟斌 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10月
个人简介
李钟斌,男,四川平昌人,法学博士。1996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经检大队、合同处、公平交易处工作。现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处(个体私营处)处长。1999年至2002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独著、合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研究》、《经济法大全》等著作,参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多个地方法规立法,在《现代法学》、《探索》、《求实》、《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等发表论文30多篇。
内容简介
全文共分八章:
  第一章 合理原则一般界说。通过对美国合理原则实质内涵的揭文,界定合理原则的定义和特征。考察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谢尔曼法的制定、合理原则及本身原则的产生,认为合理原则产生的重要原因是《谢尔曼法》的不确定性。合理原则实现了制定法和普通法的结合。是对“绝对违法”和“字面解释”的修正。通过对欧共体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之考察,确证合理原则不仅为美国的一项普通法原则,更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成文法国家反垄断法中的豁免规定,与本身原则一样,不过是合理原则的派生制度。
  第二章 合理原则的思想渊源、相关理论及正当性。本章论述了合理原则来自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思想。早在1711年,“米切尔诉雷诺兹”(Mitchell v.Reynolds)一案中,萌芽了早期的合理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来自于19世纪中叶以来的社会法律思想的变革。确证合理原则是传统的普通法思想与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上半叶的法社会学派之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观念、利益衡平思想相碰撞之结果。考察了贝克哈姆(Beckham)、怀特(White)等著名法官的合理原则思想。确证“有效竞争”等理论丰富和完善了合理原则。通过对合理原则与反垄断法的自由、公平、效益、整体经济、社会公共利益等诸价值关系的分析,指明合理原则是“有效竞争”理论的法律映现,是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终极目标的追求,是垄断的二重性和相对性的自然逻辑,是走向“精细化法学”的必然。从价值合理性,即承认基于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需要的目的性要求,与技术合理性,即采取有效手段达到既定目的的合理计算而应当的实证法制度设计两个层面,力图确证合理原则的普适性和公理性,以验证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核心原则之正当。
  第三章 实体制度合理分析的基本问题。在进入实体制度分析之前,笔者试图在本章回答与合理分析实体制度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讨论了垄断及限制行为的标准,试图将整个反垄断法制度建立在有效竞争和对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的基础上。认为反垄断法应当以不完全竞争状态和现实的市场为基础,确立合理的实体控制制度。指出了反垄断行为判断的一般违法构成要件、分析要素、分析路径和步骤。从技术层面上,构造合理分析的内容。为实体制度的合理分析奠定理论和法律技术基础。
  第四章 实体制度合理分析(一)——关于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法律控制,是反垄断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本章分析了传统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控制制度的不合理性,阐述合理原则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中的实用正当性,力图运用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研究成果,界定行为滥用定义,构造滥用之实质性标准。本章结尾部分有代表性地列举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合理分析。
  第五章 实体制度合理分析(二)——关于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是经常出现的垄断行为。本章通过对协议限制竞争的概述,分析协议限制的定义、特征、行为类型和所产生的市场弊害。陈述了传统的反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观点,以及现代经济学和法学对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重新认识,提出了合理的反协议限制竞争控制制度。本章最后部分列举协议限制行为的合理分析。
  第六章 实体制度合理分析(三)——关于企业合并行为。本章通过对企业合并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证实合理原则在企业合并控制中的作用。指出对企业合并行为的法律控制,在于对合并行为所产生的正负效益的合理评价,这个标准内容的变动在法律上表现为对合并控制的严厉和宽容。
  第七章 实体制度合理分析(四)——关于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现实市场上危害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应当纳入我国反垄断法的范围。如果从广义上将行政性垄断看成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直接表现形式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限制与政府干预经济所形成的对竞争的限制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了维护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宏观调控,依法实施行政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区分行政性垄断与正当的国家干预的界限。由此,在制定我国反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时,笔者赞成将行政性垄断作合法与非法的界分。本部分从市场缺陷和交易成本理论角度出发,讨论了行政性垄断和正当的国家干预的界限。指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仍然是行政性垄断滥用判断的核心标准。
  第八章 合理原则与我国反垄断立法。本章是全文的结尾部分。经过前面各部分的分析,确证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指出合理原则有助于克服我国反垄断成文法制度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澄清对反垄断法的模糊认识。指出合理原则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之“帝王原则”。本章最后部分,结合合理原则的精神实质,讨论了我国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制度体例及制定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些相关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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