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立法论的角度,综合运用概念界定、历史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主要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除导言和结语外,全书共包括5章15节,约二十万字。其基本思路、观点和内容如下:
第一章探讨了行政诉讼类型的概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以及作为行政诉讼类型发展最新趋势的系统化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制度功能。
第二章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诉讼类型方面的现状、成因及发展取向。指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已存在某种类型化的萌芽,其问题不在于欠缺某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而在于总体上欠缺“诉的意识”,并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将来的发展应当取向于德国法系。
第三章基于前文有关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未来发展取向的判断,出于借鉴的需要,分别对德国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作了系统、全面的介绍。
第四章和第五章即正式着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进行一种系统性的重建。其中,第四章首先研究行政诉讼类型体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各种原则、方法和制度在我国确立和运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其次明确提出我国应确立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的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四种基本诉讼类型;最后就当前学界热烈讨论的客观诉讼和公益诉讼,表明本书的立场和基本观点。第五章充分借鉴德国法系先进立法、学理和实务经验,分别讨论了前文提出的四种基本诉讼类型的适用对象、适法性要件以及彼此间在适用上可能存在的关系。
书末代结语中,笔者给出了若干具体的条文建议,并配以简要的说明,以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来修订诉讼类型问题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