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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人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刘殿葵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2月
个人简介
刘殿葵,1965年生,江西南康人。1985年7月毕业于赣南师范学院化学系,198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进修法律顾问专业后从事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律师工作。1996年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01年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现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从事民商事律师工作。1995年10月被广东省司法厅授予“优秀律师”称号,2005年3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成就奖”。先后在《法制日报》(理论版)、《武汉大学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山西师范大学学报》、《兰州学刊》、《政法论丛》等国家权威和核心期刊上发表了《民事追认适用辨析》、《论滥用经理权的市场约束及其民法规制》、《论法院对案外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权》、《论经理问题的症结及其民法规制》、《略论医疗事故保护与患方人权》、《论合同无效中的信赖利益保护》,《论理财合同平仓行为的独立性》等论文二十余篇,合著了《法学概论》、《专业法读本》等著作。
内容简介
在发展着的社会里,法律总是表现出滞后性与保守性,在高智商的处于社会精英阶层的公司经理人面前,法律规制显得苍白:无力和漏洞百出。公司经理人能够维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公司经理人作为公司管理专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市场专业化、公司决策和执行迅捷高效,公司运营对公司经理人的专业管理知识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公司经理人的管理知识和才能已经成为一种与股东的出资一样重要的生产要素。这种不断增强的作用使得公司经理人开始谋求在公司权力构造中更高的地位,公司经理人的职权在逐渐扩大、公司经理人的使命日益加重。但由于私欲的膨胀,机会主义思想驱使公司经理人制造了接连不断的丑闻,公司经理人滥用职权、浪费资财、渎职欺诈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节制私欲、充分发挥公司经理人的潜能与聪明才智,最终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提高公司经理人的道德修养,因为自由经济真正的敌人是道德相对主义,每一个人的良心才是真正管用的市场警察。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东方的儒家伦理,接受东方重感情、重道德的新的价值取向,日本商人已经将儒家伦理发扬光大。在我国对公司经理人的规制的具体措施应当是法律的本土化与人性化,就是将儒家商业道德法律化,以法律手段推行职业道德准则;同时尊重公司经理人的人力资源价值,贯彻人本精神激励公司经理人努力创造,引入西方发达国家对抗式的诉讼机制以监督公司经理人严格履行义务。
  全书共分四章,加一个绪论和一个结论与展望。
  绪论部分引出经理人的主要法律问题。社会分工产生了作为企业管理专家的经理人阶层,经济的发展使得经理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经理人懈怠、滥用职权和欺诈。经理人问题困扰全球经济的发展,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都在关注经理人问题,最佳的处理方案尚未求得。经理人法律制度早在古罗马就已经以诉讼制度的形式出现,但当初处于简单的商品经济时期,企业管理远没有现在发达,当今世界的各种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且各地区各民族独具特色,对经理人问题应结合国情寻求新的解决方法。公司经理人为包括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在内的,受雇佣为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且被授予经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的公司经理人应当是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君子,公司经理人制度应当是将从域外移植而来的充满竞争机制的诉讼对抗模式与本土智慧相结合,是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高度伦理化的制度。
第一章公司经理人问题规制的理论基础。现有的解决公司经理人问题的委托代理理论、信义理论、治理理论、激励理论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公司经理人问题的法律规制应当追求安全、效率和人权价值。公司经理人问题的解决应当注重法律的本土化,实行“义利结合”:通过对公司经理人的精神激励可以构建公司经理人良好的职业道德,将职业道德内化为法律规范可以强制提升公司经理人的道德水准,利益机制为公司经理人提供工作动力,竞争和对抗使公司经理人感觉到社会压力,法律规范着竞争秩序,将压力转化成公司经理人的驱动力。道德的提升和利益的结合形成本书的义利结合理论,法律确定公司经理人的道义义务,以利益驱使实现公司经理人的道义,道义确保公司经理人利益的安全,实现公司经理人个人价值。义利结合使公司经理人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第二章经理权、公司经理人的权利与利益。经理权是权力,由社团自治权派生出来,须有适当的约束和必要的扩张。竞争机制下的市场约束,迫使公司经理人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克制,节制公司经理人滥权;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扩张经理权以提高效率,扩张经理权并保障经理权的正常行使,以便减缓公司经理人保守与懈怠。经理权不等于公司经理人的个人权利,应当另行确保公司经理人的剩余索取权(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增值分享权)。权利和利益应当有限度,由职业道德调控。权力通过信息公开由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加以制衡,以诉讼方式进行权力对抗实现平衡(中庸和谐),以高科技的网络信息手段建立公司经理人诚信档案以激励和约束公司经理人。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以经营判断规则保障经理权的正常行使、以责任保险等措施保障公司经理人的权利与利益,消除其后顾之忧。
  第三章公司经理人的义务。公司经理人的“义”,由道义上的、职业道德上的义务升格为“法律上的义务”(简称为义务或法律义务),包括对公司和第三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中国传统的忠信外延广于西方国家的忠实,包括守信内容,且更加贴近新时代精神与基本价值。忠实已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我国的公司经理人义务仍取忠实之名,以传统的忠信为内容。公司经理人注意义务应当是专家水平的注意义务,除对公司之外,公司经理人还应对第三人承担注意义务。其注意标准为相应行业、岗位公司经理人的职业道德标准。职业道德标准可由公司、行业和相关民间组织编制,国家机关予以规范性审查、司法机关进行个案附带审查,确认其效力。公司经理人义务的确立和全面适当履行,有助于建立公司经理人的社会信任。信任带来安全与效率,公司经理人义务的设立与履行保障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的信任,中国公司经理人的社会信任应当是以亲情信任为核心、以法律的背信制裁为保障的社会信任,即以法律强制恢复传统的亲情信任,以公司经理人专家系统和高科技手段实现普遍信任。
  第四章公司经理人的民事责任。公司经理人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经理人的懈怠,应承担实际履行、补正履行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经理人拒绝补正履行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懈怠引起过失的侵权和不利益的法律后果。公司经理人的欺诈和滥权导致侵权和违约法律责任。将公司经理人的秘密利益归入公司,属于商事代理的结果,归人权属于公司的消极请求权,财产归入是公司经理人违约后维护公司利益的较为稳妥的措施。归人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经理人在职务行为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没有偿债能力时,公司经理人违反义务应对第三人负直接个人责任,公司经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可以主张第三人债权受偿抗辩,公司经理人履行责任之后可以取得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建立健全公司经理人责任的保障机制和措施,包括公司经理人的集体惩戒机制和诉讼机制。集体惩戒措施增强公司经理人的责任承担能力,并通过相互监控避免责任的发生。诉讼机制提供强有力的责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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