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不仅需要对其所认定的事实加以全面的论证,而且还要对没有采纳的辩护意见和观点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而不应以简单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普遍地作出草率的“不采纳辩护意见”的裁决结论。
当然。辩护律师不是裁判者,辩护意见也并不必然构成法院判决的基础。但是,法院的判决结论并不是也不应是非理性的,它应建立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来自于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过的证据、观点和主张之中。对于法官来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辩护意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回应,这既是防止错案发生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审判程序和裁判结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一直没有形成一种“当庭产生裁判结论”的裁判文化。听取辩护律师的声音,并进而在审查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裁判结论,这应当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必经途径,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如果说政治改革的归宿应当是公民充分行使政治参与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改革也应以是否有效地确保辩护律师参与裁判过程作为衡量其成功与否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