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姚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安徽六安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2000年1月至5月,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做访问学者;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在瑞士联邦研究所研习欧盟和瑞士的金融监管法。1999年以来,撰写或者参与撰写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年)、《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等多部著作,与刘俊海等人合作翻译《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2004年);与陈□教授合作为香港公开大学撰写《商法学概论》,已经作为香港大学生法学教材。1998年以来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读书》、《天涯》等著名杂志上发表过诸多论文。
内容简介
本书比较了主要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力旁落的现实。在比较了现有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之后,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功能的改革建议。本书共分成四个部分,逻辑顺序分别是制度的法理分析、规范的比较研究、实践的实证分析和制度的检讨和完善。第一章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分析”。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实证分析”。第二章是“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规范的比较研究”。第四章是“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检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