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有“有价证券之父”之美誉。票据与公司、契约(合同)一起,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或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票据因其极强的流通性,在加快商品交换和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被公认为是最佳的交易工具。即使随着信用卡的发展、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完善、网上支付的兴起,票据的功能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票据的信用功能及融资功能的发挥,早已成为票据生命的最显著亮点,这也就是票据制度之所以长盛不衰、并非但不比其它支付工具逊色而且更显重要的原因所在。可以说,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言,缺少票据这种商业工具,就不可能有现代大规模的商品交易活动。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种商业工具能够替代票据。
作为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直至17世纪才取得制定法的地位。票据法诞生之后,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以英、法、德为代表的三大票据法系,但直至20世纪30年代,随着国际票据统一法运动的出现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的制订及传统大陆法系如法、德、日、意、瑞、比、荷、西等国的加人,法、德票据法系逐渐融合,原有的票据三大法系又演变为目前的世界两大票据法系,即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票据制度的推行和票据立法带来了契机,于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标志着我国票据活动已进入了法制的轨道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票据立法尚有不少缺陷和不足之处,如票据使用范围的限制,票据无因性的限制,票据种类的限制等等,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这些立法的缺陷及某些制度操作性的缺乏或不足已成为国际贸易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尽快了解、熟悉国外的票据立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票据实践,不断修改、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只有这样,才能为票据功能的发挥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