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杨开湘,1968年10月出生,湖南溆浦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留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等方面。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0余篇,独著1本,参著5本,主持国家课题1项,参与国家课题1项,主持省部级课题5项。
内容简介
本文是运用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方法对隐私权与刑事诉讼之间关系进行理论研究的初步成果,探讨了隐私权和宪法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和法理基础,分析了理论维度上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研究了侦查程序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审判公开、被害人权利保护、证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文书记录等相关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以及在发生隐私侵权的情形下,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程序救济的问题。
第一章导论首先论述隐私和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初步阐明它与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总结了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与研究状况。
第二章从分析隐私和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宪法隐私权的问题,以作为本文论述刑事诉讼与隐私权关系的理论前提。为此探讨了隐私、隐私权、宪法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分析了宪法隐私权在制度层面上的范围或界限;讨论了宪法隐私权法理基础,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以及在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私人领域的公力介入。现代各国法制中,对于个人私生活、住宅、家庭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被理所当然地划入隐私权领地,二十世纪,电讯秘密和个人数据资料保护被加入其中。
第三章讨论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二者关系的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关系角度着手,论述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之下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相互冲突与协调,进而将其转化为国家司法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法治中,规范化的法律对国家司法权的限制是通过制.度化的t‘法律正当程序”得以实现的,通过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设置ct程序障碍’’防止国家司-}f机关和司法人员任意从事,从而保证个人隐私权得以维护和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制度化也能发挥相同的功能,即制约和对抗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任意滥用,据此可以发现国
家刑事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当限度。
第四章讨论制度层面上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侦查行为,特别是搜查与扣押、询问与讯问、监视和监听等易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在宏观层面上,正当化的刑事侦查程序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兼顾侦查犯罪与保护隐私的二元统一;在微观层面上,侦查机关的一切侦查行为,特别是搜查与扣押、讯问与询问、勘验与检查、辨认、监视与监听等行为,必须确定明确的行为界限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
第五章讨论与隐私权保护密切相关的若干刑事诉讼制度,认为,其一,审判公开是对个人隐私产生损害可能性较大的制度,因此不仅需要专门设置保护隐私的例外条款,而且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一步出台明确和具体规范。其二,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和证人隐私权主要涉及刑事诉讼进行及其后的被害人和证人的生活安宁隐私、人格隐私和信息自主隐私,必须加以保护。其三,在刑事诉讼文书记录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强调刑事诉讼文书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就是要在这种冲突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以便两种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兼顾。其四,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应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获得程序上的救济。
研究表明: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宪法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整个法制体系中都具有无可争辩的重要价值,它不仅在静态意义上为现代法治界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提供了一个标准,而且在动态意义上扮演了防止公共权力介入和干涉私人领域安全阀的角色。在刑事诉讼之中,即使国家专门机r关打击犯罪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有利,如果其任意地侵犯了少数个人的隐私权,这些行为仍然是不正当的。因此,在处理保护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尽管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但它要求国家司法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的时候至少有一个合理的根据并遵循正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