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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

作者:王健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6月
个人简介
王健,1971年9月生,浙江黄岩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新西兰奥克兰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要理事,浙江省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2007年11月入选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005年12月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曾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令月刊》(台湾)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0多篇,其中1篇论文为《新华文摘》全文转载、5篇论文为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1篇论文为《中国经济法精萃》全文转载;独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造》,合著《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主持并参与了多项省部级课题。并有论文获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一等奖(2007年)、浙江省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006年)等。由于科研成绩突出。2006年被评为“浙江省优秀法学青年”。近年来主要从事竞争法、资产证券化法和公司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
内容简介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称之为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例如,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者停止某一违反竞争政策的特定行为,反垄断主管机构甚至也可以通过发动诉讼来执行反垄断法。一般而言,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了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外,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由私人发动的反垄断法执行简称为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一般认为,私人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和“审决前置”执行之分,其中,直接执行模式是一种主流的私人执行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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