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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 第3、5、6编

作者:王卫国 主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
内容简介
第3编:财产法通则。第3 编与现行民法体系(事实上和任何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财产法通则”包含两方面的原则:
  一方面,一些传统上部分规定于合同法,部分规定于继承法的问题,现在纳入到第3编中;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 它们都涉及整体意义上的财产法。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为能力);对善意信赖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护;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转换和部分无效:合意的瑕疵;债权人欺诈;法律救济、批准和确认的一些形式。次之,现行立法中构成委任合同的一个既不协调又让人迷惑的部分的代理法,被改写在第3 编中(对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授权的一些具体规定例外)。
  另一方面,有体物和无体物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差异,因此,同时涉及这两种物的规则合二为一规定在同一编中。这样,一大批自罗马法以来就规定在财产法中的事项被转移到第3编中, 其中有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移转;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体物或无体物为标的的对物权,如使用权、转移和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再有,对财产和物、孳息、物的组成部分、分解权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释,以及有关的通用规则,尤其是有关不动产公共登记簿的规定。
第5编。在有体物上的物权或“对物权”规定在第5编中。 这一编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法定地役权,习惯地役权以及一些源自古荷兰法而在法国民法典里找不到的对物权种类。如前所述,一些对物权已经纳入第3编中,因为它们并不限于有体物权, 这些权利被称为“分解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第5编中的对物权自成一类。
  第6编:债法总则。债法分别规定在法典的第6、7编和第8 编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编包含债法的总则部分,它由5节组成。第1节, “债的关系通则”,是适用于所有的债(而不管它们的渊源如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中的许多条都是新的,比方说自然之债的一般规定,那些有关复合之债和共同债权的大部分规定,一个有关债权人迟延的独立章节以及有关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的各章。这里也为损害赔偿单设一章,同时适用于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以使合同不履行及不法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可以协调起来。此外,该编还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额金钱的义务,其关键在于票面主义,邮汇支付,迟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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