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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选举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做过三次修改。2004年,根据《宪法》进行了个别修改。
《选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基本原则。我国选举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选举方式是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相结合。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选举法对代表名额确定、代表名额的变动、州县城乡代表比例、市区城乡代表比例:省城乡代表比例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城乡比例、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自治地方其他民族代表名额、散居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五)关于选区划分。选举法对选区划分的原则、选举平等等作了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六)关于选民登记。选举法对选民登记办法、选民名单的公布、选民名单案件等作了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差额比例、酝酿与预选、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代表、介绍候选人等作了规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八)关于选举程序。选举法对投票程序、间接选举的主持、无记名投票、委托投票、计票、选举有效和有效票、当选票数、选举结果的公布等作了规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九)关于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罢免应无记名投票、通过罢免的票数、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代表出缺的补选等作了规定。
(十)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列举了破坏选举的行为,并规定了对实施这些行为的惩罚办法。以该法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法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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