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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作者:黄河,王兴运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3月
个人简介
黄河,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安市政协副主席,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著作有:《土地法理论与中国土地立法》(个人专著)、《房地产法》(司法部“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新编经济法教程》(主编)等。
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依据这两种方法,就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既回顾经济立法的沿革,展望理论前沿,又立足于改革开放的现实,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将理论探讨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总而言之,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本质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1.本质分析法。本质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阐述和解释,揭示其反映的经济关系、维护的经济秩序和代表的经济利益。本质分析法主要指阶级分析法。因为国家政权是有阶级性的,许多重大的政策和原则都表现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撇开阶级分析,许多问题就会弄不清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应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服务。把握这一宗旨,才能坚持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当然阶级分析法不是唯一的方法,也不是一切问题都能用阶级分析方法解决的。本质分析还包括经济因素的分析、国际因素的分析等等。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形式、状态等表面的东西而言的,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人深的研究方法。运用本质分析法将使我们对经济法律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透彻。
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指将现行经济法规定与立法沿革及发展趋势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运用历史研究法才能深刻领会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把握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经济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有着它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如果离开了时间和空间,问题就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和解决。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不同时期的经济法立法宗旨、立法内容不同,我们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立法特点,研究共性的东西,揭示其发展的规律。
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指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立法的比较来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一种研究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有所发展。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立法的性质与内容不尽相同,但许多规定却具有共性,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学科,更应重视比较法。通过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研究成果,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及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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