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先后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法律系获得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1995年1月到1997年1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学习和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2001年2月到8月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研究欧盟和德国知识产权法。2002年5月到6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研究加拿大知识产权法。2006年10月到2007年3月,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研究日本知识产权法。
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8部,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约6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著作权法》(合著,2003年),《著作权法概论》(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7年)等。
参加过一系列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研讨会,访问过美国、加拿大、德国、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在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会议上,用英文发表过“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和民间文学”、“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中国的专利制度及其发展”等演讲。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应,在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之上所设定的权利,就叫做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就叫做知识产权法律。
版权法体系、专利法体系和商标法体系,有各自的起点。例如,版权法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作品),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又如,专利法保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发明。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技术发明,那些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以及那些技术领域之外的发明,无论“发明人”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都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再如,商标法保护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其中的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中的商誉是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于某一商标的积极评价。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仅限于该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以及商誉所及的范围。
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