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张千帆,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1999年回国后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2000年至今),2003年至今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4年当选为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并担任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曾先后出版《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下册·欧洲宪法),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宪法学》,合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组织翻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和《哈佛法律评论·宪法学精粹》,并发表学术文章与评论11O余篇,其中最近的有“三农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论欧洲联盟的行政责任及其司法救济”(《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5期)、“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模式选择与变通”(《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法治概念的不足”(《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美国简易立法程序的司法控制”(《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世界行政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法学家》2006年第6期)、“‘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度保障”(《法学》2007年第1期)、“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认真对待实用主义——也谈中国法学应该向何处去”(《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公务员权利的宪法保护——行政内部法律关系的比较研究”(《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Chinese Legal Reforms in the Aftermath of the Sun Zhigang Incident(《亚洲法
律评论》(Asia Law Review)2007年第四卷)、Human Dignity in Classical Chinese Philosophy:Reinterpreting Mohism(《中国哲学杂志》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2007年第34期)、“民主与信任——从‘美国银行案’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平等是一门科学——就业歧视法律控制的比较研究”(《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等。
主要研究兴趣: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宪政工程与经济发展,比较政治哲学与公共选择实证分析,详见
http://article.chinalawinfo.eom/article/user/homepage.asp?userid=85255
内容简介
作为一本法学教程,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政府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产生的方式三章。第三部分讨论公民权利,包括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两章。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
在形式上,本书将结合理论叙述和实际案例,并在适当的地方穿插“评注”(对概念或理论的说明)、“探讨”(对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讨论)、“案例”(各国著名或典型判例)、动态(中外宪政的最新进展)与“思考”(对读者提出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所注重的是有说服力的推理,而不是“正确答案”;事实上,大多数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是不存在正确答案的。政府可以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虑而限制你的言论自由吗?官员可以反诉侵犯他名誉的公民吗?最高法院是否应收回对死刑的核准权?(见本书第七章)宪法是否要求私有财产受到征用时获得公正补偿?如何衡量补偿是否“公正”?对这些问题的争议本身表明,正确答案是很难发现甚至不存在的。如果你有志于宪法学,那么你所能做的只是从你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出发,尽可能为某种答案提供有力论据。当然,别人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这是为什么辩论在法律中如此重要,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法院去评判与解决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争议。
为了便于阅读,本书用脚注表示一般较长的案例名称,一般文献则用“()”夹注的形式,表明作者、年代和页码,并在全书最后附以参考文献。 对案例的原文有修改的,一律甩“[]”表示。除非特别说明,美国“宪法”是指其联邦宪法,“最高法院”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德国的“宪政法院”一般是指联邦宪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