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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

作者:戴东雄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年05月
个人简介
戴东雄先生系台湾省屏东县人,民国四十九年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母校法律系任助教之职。民国五十三年赴德国进修民法与法制史。民国五十八年二月获德国迈茵滋(Mainz)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民国五十八年八月回国服务,以客座副教授执教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与法律研究所,担任身分法与中国法制史课程。民国六十三年改专任教授至民国八十四年十月因出任司法院大法官而改兼任教授迄今。民国六十五年获德国宏博学术基金会(Ali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之赞助,再次赴德国法兰克福(Frankfurt)国立Max-Planck西洋法制史研究所研究“德国继受罗马法”专题一年六个月。民国六十六年回国于原校任原职,并担任行政院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从事民法修正工作迄今。民国七十年五月起受法务部聘请为司法官训练所讲座,担任民法亲属与继承法专题研究之课程。自民国七十九年至八十四年兼任台大法学院院长。民国八十四年十月迄今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主要著作有“从法实证主义的观点论中国法家思想”、“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继受罗马法”、“继承法实例解说(一)”、“亲属法论文集”及“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之法律疑问等。
内容简介
一、本书于1981年邱月初版以来,悠悠已历近二十年头,因初版数量有限,早已无处可得。近十年以来,为因应多元化社会的需要,"念法律"成为时代的宠儿,众多年青学子以考入法律系为荣。
二、有鉴于此,各大学纷纷增设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而每一所大学为发展有自己特色之法律系所,在课程安排上也呈现多样化。为此,有的大学开始增开西洋法制史为选修课程。
三、中国是继受欧陆法的国家,且受德国法的影响最深。而德国乃全盘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罗马法以民法,尤其债法理论见长,故罗马私法亦成为我民法的法源之一。本书提供德国继受罗马法成功之始末。
四、基于以上理由,尤其受法制史有造诣之政治大学法学院陈教授惠攀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助理教授妙芬的鼓励,将本书未变动内容再出版一次,以利我们推广法治教育,并期待我们继受欧陆的法律体系,也与德国继受罗马法一样成功,而使我们成为法治先进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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