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文由导论及随后的5章共6个部分构成。
导论“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法的价值研究是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理论的重大问题。论证了法的价值研究有利于弥补法律和法学的重大缺失,提升法和法学的理性层次,正视法和法学中人的主体地位,丰富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推动法的价值理论的形成。
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对于价值、价值观和价值论的含义进行了论述,进而对法学界关于法的价值的主要定义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法的价值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的指向。分析了法的价值的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认为法的价值属性是法的价值固有的性质,它决定着法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应有功能和社会作用。认识法的价值属性是认识法的价值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途径。对于法的价值属性的误解必然会导致对于法的价值的错误认识,它不仅会阻碍理论认识的正确进行,而且可能误导法的实践,使法的价值的作用出现异常,使法治建设出现不应有的偏差和失误。探讨了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认为法的价值既以明示的方式或暗含的方式存在,也以观念、理论或制度的形式客观存在。对于这些主要的存在形式,进行了具体分析,从新的视角对法的价值进行了新的认识。论述了法的价值的意义在于: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也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第二章“法的价值体系”。论述了法的价值体系的含义,对于法的价值体系的系统结构、主体结构、准则结构、状态结构、作用结构、量度结构和时态结构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从多个侧面解析了法的价值体系状况。认为,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作为客体而产生的价值所组成的价值系统。它包括着多种结构形式,并由多重元素以多种方式构成。从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来看,法的价值体系中有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法律观念的价值系统和法律理论的价值系统。从主体角度考察法的价值体系,其内含法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其中以个人价值为整个价值体系的基础。从法的价值准则来看,法的价值体系则由法的基本价值准则、最高价值准则和其他价值准则构成。法的基本价值为秩序、自由和正义,而法的最高价值为人的全面发展。两者之外的价值准则,都属于其他价值准则的范畴。价值准则之间又以一致、对立、主从和分立四种关系状态存在。从法的各个价值的存在状态来看,法的价值体系由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表面价值和潜在价值等构成。法的价值体系的作用结构上存在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的分别。在量度结构上,法的价值体系可以被认为,系由目标意义的正价值,评价意义的正价值、负价值和零价值构成。在时态意义上,法的价值体系中则有过去价值、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和预期价值之分。
第三章“法的价值主体”。从自然世界与人为世界中的人与法的关系的角度,对人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从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法的价值对于人性的作用等方面,阐述了人性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从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出发,分析了人的生存需要与法的相应价值之间的关系、人的需要与社会及其法的发展的关系,论证了人的需要要求法的调整、人的需要对法的决定意义、法是人的需要的调整手段、法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措施等基本原理。
第四章“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法的价值研究的重要目的。本章具体分析了法的价值冲突在准则和观念两个方面的表现,以及法的价值冲突的环节、性质和结构形式。分析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社会原因和其他原因。对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意义、方式进行了探讨,在对法的价值冲突传统解决原则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提出了许多未见先论的见解。本章认为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主体方面的原因为,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阶级性;在社会方面的原因为,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基本价值必须遵从原则、法定价值优先原则、适当成本原则、最佳效益原则和补偿有余原则。
第五章“法的价值实现”。论述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含义、条件、障碍、动力、方式和尺度。认为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包括: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价值设定、法律解释应受良好的法的价值指导、执法官员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并能正确作出法的价值选择、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法的价值认同。检验法的价值实现的尺度,包括法的价值主体化程度、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状况、法的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