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于志刚 男,1973年生,洛阳人。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著作:《追诉时效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5部;合著《侵犯财产罪研究》等30余部,并在各级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内容简介
刑罚消灭制度的巨大价值在于:从立法上讲,它是刑事责任实现或终结的基本立法体现和认可形式之一,是对现实存在的犯罪黑数和刑罚真空现象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刑罚社会效应的实现方式之一,更是刑法人道主义内涵的体现,从司法上讲,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司法成本并体现刑罚的效益性;另一方面,是督促刑罚权及时行使、杜绝司法懒惰的有效方式;从社会秩序价值上讲,不仅是对犯罪人积极自我改造、自我约束效果的承认和尊重,更是对社会自我净化机制和既存稳定秩序的立法承认,是避免刑罚机械干预而成为恶法的有效方式。刑罚消灭制度是刑法历史进步之体现,也是立法理性认识与司法手段有限之间矛盾的产物,更是刑法从本能走向理智的根本反映。
刑罚消灭制度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不可代替性:其一,符合刑罚宽缓化的倾向。随着公平、正义以及尊重人类基本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化.刑罚的合理性及人道主义也逐渐为社会所认同,刑罚宽缓化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其二,是罪刑关系动态变化过程中不可
或缺的一环。刑罚的起源学说多种多样,其目的、功能等问题也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研究,而刑罚的自然与非自然消亡问题,是刑罚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最后一环,但却始终未获得应有的重视与关注。尽管刑罚最后消亡的具体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独立,完整的刑罚消灭制度无疑应当是最有代表性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