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许发民,男,1964年生。1987年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待分配。
主要学术成果:个人专著:《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副主编、参编法学著作三十余部,在《中国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律科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论社会文化对刑罚的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基础》、《论刑法的伦理品性》、《刑法文化论》等四十余篇并多次获奖。
内容简介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语)刑法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一定意义上,则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和社会文化现象。社会文化与刑法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对刑法的产生和演变起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而刑法对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变迁也起着一定程度的反作用。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定社会文化下的刑法,它不能超乎于社会文化之外,也不是单纯由外界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异己力量。刑法来自社会文化,没有社会文化提供的基础和条件,刑法的产生和存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思议的。当然,没有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形式的刑法,处于矛盾和冲突中的社会也无法得到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对于刑法研究来说,既可以以刑法规范及其制度等为对象,进行规范分析;也可以将其置入社会文化的动态交互联系这一视角切人进行文化学分析。本书就是由此出发对刑法问题所作的初步探索。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目前尚处于拓荒阶段。
多视角既是人类认识能力不断提高的标志,也是接近客观真理的有效途径,开放性则是知识生长起码的生态环境,并使客观世界和认识对象看上去更加丰富多彩。在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之中,对于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的研究,由于引入和借助了“社会文化”的概念和视点,显然便使该研究扩张了固有的规范研究的范畴;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新问题和得出新结论,从而使我们对刑法的认识进一步逼近全面和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