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从历史上看,每一次信息技术变革都会引发知识产权的变革。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网络传播技术,它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为了强化对版权的保护,WIPO于1996年通过了两个版权新条约。看得出,WIP的意思是想通过两个新条约,强化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约束网络服务商的行为。但是很快,信息传播技术又发展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所谓“P2P'’技术,它使得“版权王国”中的三个角色——作者、出版者、读者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或者说,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有可能同时成为网络服务商、信息提供者和普通网民。在这种环境中,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追究或者控制涉嫌侵害有版权信息传播就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或者说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其实,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早就不是它原来的模样。仅仅在20年前,一向被我们尊敬的德国知识产权教授们教导我们说,无创作,无版权。可是,当我们看到欧盟1996年发布的保护数据库指令时,毫无创作的数据库居然享受到了“准版权”或“特殊权”的保护。当我有机会当面请教德国教授时,他们虽然给了我这样那样的解释,但终究没有回答“无创作,无版权”这条“定律”是如何被破除的。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当下许多人,包括本人,热心研究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对于处于“公有领域的”“无主的”“年代久远的”传统知识,用以往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去解释,将永远不会有一个积极的答案。
本卷发表的文章,不论内容涉及版权、专利、商标还是商业秘密,它们都与信息保护有关,因此,它们本来都可以放在“信息法”这个栏目下。我把它们分别置于不同栏目,仅仅是便于读者阅读。最后要说明一点,“信息法”一词完全是译自英文“Information Law”o不希望它被错译为“情报法”,也不希望像“知识产权”法这个词被错译了那样。“IntellectualPropenY”原本应译为“知识财产”或者“智慧财产”。现在有人说“知识产权”,那其实是将错就错。有比“信息法”更好的译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