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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编纂研究

作者:青锋,罗伟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5年01月
个人简介

内容简介
法学原理告诉我们,法是一种行为规则,说复杂一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正如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恩格斯的话除了说明法律是一种规范外,似乎还向我们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法律也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法律的生命力,并不仅仅在于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即概括成一个共同规则),更重要的是,作为行为规则,它的根本意义在于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也即“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亦即“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实施,它的有效执行和遵守,就产生了一种符合其实施需要的形式--法律编纂。所以,法律编纂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思维活动的外化,是人类法律活动的科学载体。法律编纂(包括法规汇编)虽然更多的是将法律规范系统地整理后汇编公开出版,方便社会各方获取准确的法律信息,以便人们更好地执行和遵守的法律技术,但是,不可否认.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特殊延伸,不仅对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显然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对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需要让外国及时全面方便地了解我国的法律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直接明了地知晓法律禁止什么、主张什么;统一的市场经济、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也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效率,便于及时查找和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编纂制度,如何做好我国的法律汇编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服务,客观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与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从1999年开始共同开展了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问题的研究。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美中法律合作基金也对该研究项目进行了资助。
  这次合作研究法律编纂与法规汇编的意义,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宋大涵副主任接见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菲利浦先生和图书馆副馆长罗伟先生所讲的:“我国从1979年开始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立法工作包括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工作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之中。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时间较短,法律法规的数量也还比较少,汇编、编纂的经验还不多。美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除成文法外,还有大量的判例,法律编纂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比我们有经验。因此相信,双方通过这次合作,对我们的法律法规汇编、编纂工作有很大帮助。同时,通过这个项目的积极合作,对于增进美国和美国的投资者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了解,促进美国包括其他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和交流都大有益处。通过科学的法律法规汇编、编纂,发现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起着保证法律体系统一的作用。因此,这项工作不只是学术上、理论上的研究,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意义。因此,这项工作同法规的清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都有着直接关系。及时对现行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及时纠正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科学系统地进行汇编、编纂,将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
  这次合作项目从研究美国法律编纂制度入手,广泛了解和研究了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法律编纂制度。从各国法律编纂的建立、发展和作用,探讨了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编纂制度问题,从我国法规汇编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讨论了如何通过借鉴法律编纂的有关方法予以完善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通过合作研究,大家认识到,学习、研究外国的法律编纂制度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法系法律编纂的各自特点和长处,也要注意其存在的差异,同时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研究建立我国的法律编纂制度既要学习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法典编纂制度和编纂方法,借鉴其严谨、规范的长处,同时也不要忽视美国法典编纂的实用性和便于应用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学界过去对美国法律的研究更多的是判例法,对成文法的研究,尤其是成文的行政法的研究,包括法典编纂制度的研究比较缺乏。因此,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编纂探索我国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编纂的同时,也可以研究和借鉴美国法典编纂的某些方法。
  法律编纂与法规汇编研究合作项目于1999年3月签订协议正式启动。2000年6月,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PHILIP先生和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罗伟先生来京,双方共同举办了第一次法律编纂与法规汇编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付文杰、陈建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杨明仑、中国法制出版社社长祝立明、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副主任孔祥清,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青锋司长、赵威副司长、赵振华处长、徐志群处长等参加了研讨会。初步了解了美国法律编纂制度,并研究了我国法律汇编及法律编纂的有关问题,同时还对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进行了考察,了解了我国法律汇编、法律图书出版的有关情况。2000年10月17日至29日,青锋、赵振华、刘新(山西法制局局长)、季林(贵州法制局副局长)一行四人赴美就美国的法律编纂制度进行了考察。在美期间,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参加合作项目的专家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了美国法律编纂制度的性质、作用、编纂原则等基本理论,了解了美国法律编纂的历史发展、立法情况和有关学术研究情况。考察访问了美国国会法律修订委员会办公室、美国联邦政府公报室和密苏里州议会立法联席委员会,直接与美国国会、联邦政府以及州议会具体负责法律编纂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比较详细地了解了美国法律编纂的具体方法、编纂程序、编纂规则以及工作机构的职责等情况。同时,还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法学院的教授、学生进行了交流,对美国法典的使用、查询、引用等情况进行了了解。200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会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北京大学共同举办了第二次法律编纂与法规汇编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吴志攀教授、副院长李鸣博士、法学院周旺生教授、王磊副教授、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叶元生、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主任赵晓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室莫纪宏副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巡视员扈纪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处长周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译处喻世红、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季林、司法部政策法规司薛春喜处长、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封丽霞博士,以及国务院法制办青锋、赵威、赵振华、徐志群等同志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期间,与会专家就美国、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的法律编纂制度,以及我国古代的法典编纂制度进行了研讨。就美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编纂、法规汇编及出版的现状,法律编纂的性质、作用、方法,我国目前法律编纂、法规汇编及出版的情况和问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编纂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编纂、法规汇编制度等问题广泛深入地进行了讨论。2003年7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会同中国商法研究会共同召开了法律编纂研究项目成果座谈会。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罗伟先生、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刘瑞复会长、赵威副会长、副秘书长徐景和、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主任赵晓海、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长于丽英、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封丽霞博士、中国法制出版社总编杜佐东、海关总署法规司何晓睿处长,以及国务院法制办青锋、江凌、赵振华、徐志群等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作为双方合作的成果,有必要将双方合作考察和研讨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法规编纂方面的考察报告、论文以及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汇集成册出版。同时可以尝试研究按照一定的主题,试验性地将某一行政管理领域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编辑的可行性,探索这方面的经验。为了体现法律编纂与法规汇编研究项目的成果,反映最新法律编纂研究的理论和观点,我们将这次合作研究的有关论文,以及对美国法律编纂制度的考察报告等汇集成册,以期对研究我国的法律编纂和法规汇编制度提供参考。
  以上这段文字像是工作过程的汇报提纲,也像是参与者的逐个登台亮相,字里行间还带有一点自我表扬的意思,读来多少有些不协调。但是,在当下的大流中,我们也免不了俗气,也只有请读者见谅了。
  可以肯定,本书汇集的研究成果还有不足之处,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和拓宽,观点与内容也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和斟酌。或许,正是由于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太少了,所以,我们感到只要给大家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小册子,也就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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