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卫海(1976年4月- ),男,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研究所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军事法学、公法学原理。1997年于青岛大学毕业后入伍,在石家庄陆军学院接受步兵指挥培训后分配至北京军区的基层连队任排长,之后陆续在团、师、军级政治机关任职。2000年考入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攻读军事法学硕士学位,师从我国第一位战争法教授吕北安教授。2003年考入苏州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平民法理学者周永坤教授。2006年退出现役后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内容简介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先后有100多个国家实施过紧急状态,危机治理日益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表明国家为应对各类危机或突发性事件将要构建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当前,人权保护已蔚然成风,因此,如何构建或改进国内外机制以更好地规范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问题便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也是我国《紧急状态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本书基于普遍主义与特色理论相结论的学术立场,旨在探讨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具有,则要满足什么条件;若不具有,其原因为何等等,这些问题的答案便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命题。
首先,运用历史考查的方法,理清“紧急状态”这一制度事实在西方的发展演进脉络,通过规范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归纳出紧急状态这一基本概念的规范性内涵。进而在规范的层面上,探讨何谓“一项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即人权克减的构成问题。其构成有实体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其中前者主要包括克减的主体、情境、形式、对象和客体;后者包括克减的宣告、通报和期间等。其次,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考察目的论者和形式论者的思想,总结出他们承认紧急状态下人权克减具有一定正当性(或是善的)的思想。然而,紧急状态下克减人权不是绝对有效的,还必须以“人权克减是必要的且尊重人道的基本标准”为前提条件,尤其是后者,它是框定人权克减正当性的最终边界。再次,为限制人权克减的滥用,必须对人权克减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在国内法上,审查监督分为对实施紧急状态决定的审查监督和对紧急措施的审查监督,重点是对后者的审查监督。在国际法上,三个人权公约对紧急措施的审查监督机制不尽相同,但是审查中基本遵守着不歧视、不滥用、重要权利不可克减和不抵触四项原则。另外,本书介绍了美国紧急权体制的发展过程,阐述了当前对恐怖分子权利克减的普通司法救济状况,并对关国对于非美国公民“敌方战斗员”实施特别军事审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评价。文章还以施米特的理论和德国实践为透镜,审视了至二战结束前在紧急状态问题上欧洲理念的变迁;描述了二战后欧洲人构建的以国际公约规制紧急状态的模式,评价了其价值,指出它遭受的挑战,提出了改善的建议。最后,文章从制度史的角度梳理了我国现代以来紧急状态和戒严的发展与演化过程,并对相关实践作出了评价,尤其是总结了当前紧急状态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鉴于我国正在制订统一的《紧急状态法》,针对“人权克减应如何规范”,“如何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契合”等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本书提出了七项结论性意见.以期对未来的紧急状态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