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张力,男,生于1972年6月,山东临沂人,分别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于2004年参与完成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先生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合著《民事审前准备》、《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证据法学》等,曾经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论既判力的界限》、《再审发动程序之重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等学术论文十余篇。
内容简介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之中,阐明权的法律规范源于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规范性解释,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未免有些龃龉。事实上,阐明权的规范制定不仅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对于阐明权的司法实践,也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持,但是,在我国,至今仍然缺乏系统的阐明权理论研究,造成制度性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也不尽人意。
作者敏锐地注意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实践,收集、研究了大量的材料,运用了多种科学研究方法,从借鉴国外阐明权理论和制度人手,系统、全面地分析了有关阐明权实践和理论的问题,并有所创新,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关于阐明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构架。例如,从研究伊始,作者就分析了阐明权的发展规律,指出阐明权的诉讼机制背景,是把握阐明权制度设立和实践的规律的关键。作者进而分析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与我国所特有的国情,在提出借鉴国外阐明权制度的同时,作了许多可贵的探索,如:在阐明权的性质上,认为阐明权应当是法院“职权”的范畴,而不是传统观点认为的“义务”;在我国应当设立与具体的阐明相对的“法律阐明”,并提出了“事件阐明”的概念;在阐明权的适用范围上,作者也进行了具体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传统上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所进行的阐明无疑是一种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