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前三章是对司法过程的法理本体建构。在古典先贤眼中,司法活动尚未构成独特的存立本体,无外乎政体或道德事业的延展。时至法政人时代,在权力制衡理论的映照下,司法权的运行特质被独立定位,逐渐形成了司法权的国家主义认知范式。洛克以降,法学家又开始将司法国家主义转换为司法人民主义和司法技术主义。从睿智的理性人到神秘的宗教人再到自负的科学人直至迷惘的现代人,“人”的变迁走到了“均衡法理人”时代。基于这种新的法理本体论,司法过程也就有了均衡论的新诠释。
本书后三章是对司法过程的中国实践分析。就中国司法的总体环境而言,社会公平、世界和平、天下太平三大和谐主题的实现,均离不开司法均衡的战略回应。就中国司法的具体现实而言,面对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局,寻求均衡为本的司法目标模式可谓切中肯綮。就中国司法的未来走向而言,正义与法律的均衡使命有待司法过程的程序重构。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本身具备的均衡性决定了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关注法价值冲突的整合,并且要从程序上设计司法正义的均衡流程——这对于法律疑难案件的推理与判断,乃至整体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理思维的塑造与成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