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税则是在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基础上制定的。
本税则共有7445个税目。比2002年版税则增加了 129个税目。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本税则设置4个税率栏目,各栏目税率的适用范围如下: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了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今年的协定税率仅适用于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四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57个税目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今年的特惠税率仅适用于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_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什“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和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二(第548页)。
本税则在最惠国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最惠国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四(第55页)。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经海关核定为是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本税则附件五的ITA税率计征税率(第5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