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杜景林,1963年出生,黑龙江省人。1986年同济大学建筑材料工程本科毕业。1988年同济大学德语系专业德语研究生毕业。1990年至1992年赴德国美茵茨大学进修。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主要学术成果:《德汉法律经济贸易词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译著;《德国债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著述。
内容简介
"通过这场债法改革,我们清除掉了积淀在 《德国民法典》上的尘埃,重新又使它像以前那样变变发光。我们使 《德国民法典》走近了国际规范,并且使它变得更加能够为法律适用者所理解。(引自胡贝尔/福斯特著 《德国债法现代化》,德国贝克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著者前言,第一自然段)。德国的债法改革是德国民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民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这场改革使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和消灭时效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动。这种变动不仅表现在内容上,而且也表现在体系和结构上。这里不仅有对 《联合国买卖法》的吸纳,也有对 《欧洲合同法原则》和 《国际商事合同原则》的吸纳,更有对 《德国民法典》自
身规则的简化和统一。
中国目前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由于中国在对外国民法百余年的继受过程中主要继受的是德国法,因此研究学习德国法对我们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这在过去是这样,在德国民法走向现代化的今天也应当是这样。虽然说中国对外国法的继受在目标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并且完全可以预见,这种多元化的趋势以后还将会继续呈现下去,然而能够相信的是,步入现代化征程的德国民法仍然能够一如既往地为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
德国民法博大精深,外加受时间和专业文献等方面的限制,因此书中肯定存在着不足甚或错误之处,恳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最后要说明的是,不论是本书的写作、还是本书姊妹篇《德国债法改革》的写作,都凝结着德国联邦议院秘书处巴巴拉.德勒(Barbara Dyle)女士的努力。没有德勒女士提供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立法理由书》,这二本书在内容上肯定都要匮乏得多。在此,我们谨对德勒女士表示真诚的谢意。另外,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本书出版上作出的慨然允诺,我们在这里同样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