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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论丛)

作者:周宝妹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年10月
内容简介
本书研究的主题是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主体理论问题。本书通过对社会保障法主体理论研究成果的分析,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历史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发展和深化了主体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对处于改革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体理论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提出了社会保障法主体利益平衡的理论观点。
社会保障法主体的理论研究是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由社会保障法认可或创设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本文首先分析了社会保障法主体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通过对现有研究结果的回顾和分析,将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分为被保障主体和保障主体两类分别进行讨论,认为社会保障法的被保障主体是符合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有权取得社会保障待遇的自然人,是彼此之间存在差别的、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保障主体是承担保护被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的义务的主体。鉴于保障主体的复杂性,本书从保障主体的组织形式入手,分别论述了国家和国家机关、用人单位(雇主)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社会保障主体。
本书通过对社会保障法主体历史演变的分析,认为社会保障法主体的变化规律是在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对主体利益的平衡和维护。虽然社会经济的变化是促使社会保障法主体发生变革的众多原因之一,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是社会经济的变化却是社会保障法主体变革的根本原因。
社会保障法调整着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各种利益关系,这些利益之间存在着分歧、冲突,社会保障法要平衡这些相互分歧、冲突的利益。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是各主体的共同利益所在,只有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和稳定发展,各社会保障法主体的利益才能存在。正是由于主体之间在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着共同的根本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够平衡和协调。本书通过利益平衡理论的视角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了社会保障法主体制度的构建。
本书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讨论,从利益平衡理论观点出发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国社会保障法主体的建立应当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扩大我国保险型社会保障项目被保障主体的范围;重新划分社会保障法主体的资金义务;协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项目之间的关系,将“保障网”编织得更为合理和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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