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司为法人,无行为的实体来决定其意思,并实行其意思,必须有机关代为决定、实行意思。公司的机关,在公司状态持续中,一般有意思机关、业务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业务监督机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及其效果在公司成立后也由公司承受,因此广义上,公司发起人往往被认为是公司的机关;再者由于公司重整时的重整人和公司清算时的清算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也有相应的职权,也可称为公司的机关。在以上公司机关的划分中,除公司的意思机关因决定公司的意思,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其他各机关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公司的负责人。本书关于公司行政的界定以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的行政管理(对内和对外执行和代表公司事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公司外部人受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为研究内容。由于公司的发起人和重整人、清算人都是公司的非正常状态的、暂时性的公司机关,因此,本书首先在正常状态下的公司机关行政侵权的构成、责任形式的研究基础上,对于这些非正常状态公司机关运行法理的特别之处进行明确,以求简练、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