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客体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拓展和变化的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和探索海难救助的客体,完善和发展海难救助制度,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课题,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研究这一课题,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修订我国海商法等有关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书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客体概念出发,遵循从思维的抽象向思维的具体演进的逻辑思路,对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进而通过分析和确定海难救助的性质和概念进一步确定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而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比研究、阐述了英美法系中英国法、美国法和大陆法系中德国、荷兰、希腊、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海难救助客体中船舶、船舶之外的海上财产,包括货物、运费和海上人命救助等具体内容和标的;最后在研究、分析我国海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我国学者对海难救助客体的界定、分析和争议,以及我国海难救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海难救助客体所出现的问题和辩论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思维方法,结合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及比较研究中提出的问题,对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