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这将是一部讨论国际经济法“性格”的书。因而应当说是对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全书设计的出发点并不打算对国际经济法进行任何宏大意义上的建构亦或解构,只是想按照实用主义法学的进路考察国际经济法的历史与现状;换言之,本书的主旨是考察国际经济法是否具备、为什么具备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备法律实用主义的性格特征;再换言之,本书探讨的是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法学特征以及这种特征在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中的彰显程度。
除去“导论”和“结论”,本书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法律实用主义及其国际法层面分析”;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实用主义进路之成因考察”;第三章“理论层面的考察:国际经济法学家的实用主义进路解读——杰克逊与彼德斯曼的比较和批判”;第四章“实践层面的考察:国际经济法之实用主义进路”和第五章“实用主义法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在21世纪的走向及中国的态度”。
作为全文的基础和铺垫,第一章主要通过对实用主义发展过程的简要回顾,找到法律实用主义的特质,以作为考察国际经济法实用主义性格特征的起点。这一考察是通过对几位在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的思想来进行的,即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罗蒂和波斯纳。但在所有工作开始之前,又必须对哲学上的实用主义作一个简明扼要的梳理,不仅因为它是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而且因为中国语境中的实用主义在很长时间内实在很具贬义色彩。于是,本章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一、“实用主义哲学及其误读”,从哲学层面出发,简要概括实用主义哲学的要旨,着重以新近的研究成果为依据,针对长久以来固存于人们心中的对实用主义的贬斥,进行厘清。二,“实用主义法学”,重点分析实用主义法学的特点。三、“法律实用主义在国际法律层面的契合与冲突”,将法律实用主义思想放至当代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语境中考察其契合与冲突,以为承上启下之用。最后是本章小结。
第二章主要讨论国际经济法法律实用主义性格特征的成因,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哲学思想、制度变迁和法律传统三个不同的角度考察国际经济法实用主义性格特征之形成原因。最后是本章小结。
第三章重点考察彼德斯曼与杰克逊这两位国际经济法学“大家”思想中法律实用主义的彰显程度。他们的思想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经济法性格特征的缩影。而且,彼德斯曼是德国学者(或者说是欧洲学者),而杰克逊是美国学者,故他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又都分别承载着两大法系的传统和理论并反映出这种传统和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学的态度。故而通过对他们二人的学术思想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使我们获得关于国际经济法思想更为全面的知识。本章分为四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一个问题“概论”,主要对两位学者进行简要介绍。第二个问题“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的比较”是本章的重点,因为这是对两位学者的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思想的介绍、比较和评价。与其相比,第三个问题“国际经济法学科建构与研究方法中的法律实用主义 ”则是一种相对表象层面的比较。第四个问题“对法律的怀疑精神与坚定的古典个人主义信仰’’则是对两位学者迥异的法哲学信念的比较。最后是本章的总结。
与第三章相呼应,第四章主要从实践层面考察法律实用主义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彰显程度。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没有基础的国际经济法”,第二部分“国际经济法生成中的实用主义”,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遵守和适用中的实用主义”。重点展示当代民族国家如何以法律实用主义为指南,视原则为利益,把法律在应然层面所应代表的“正义”、“公平”蜕变为现实的国家利益间的权衡和妥协。在侧重点的选择上,由于WT0及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目前世界各国承认并执行的各种不完善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最完善的部分,WTO法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范围内最具透明度和强制力的规范,因此,将之作为考察的重点无疑具有代表意义。
前四章分别从法律实用主义的内涵出发,考察了国际经济法实用主义法学性格特征的成因,以及这一性格特征在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和法律生成与适用中的彰显程度。这一切研究的意义均在于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走向作出判断,并以此为基点为中国所应采取的对策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这正是第五章的主要内容,也是全文的目的所在。本章分三个问题展开论述:第一个问题“法律全球化”旨在为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背景分析;第二个问题“法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将会考察国际经济法在 21世纪全球化时代的一些变化;第三个问题“中国的态度:一种不得不然的实用主义”是在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对应之策,即暂且不必心存高远与虚无,以一种成熟的实用主义的精神,脚踏实地地算好脚下的路,走好脚下的路,虽是一种不得不然的选择,但也可能是使中国在21世纪的民族国家博弈战中可以进退有据、纵横捭阖、游刃有余的最佳战略选择,毕竟,大道中和,始于足下。最后是本章的小结。
总体来讲,本书是一篇以实证主义为核心方法论的文章。因为本书的研究中心是考察国际经济法历史和现行体制中的实用主义法学的性格特征,或者说,是以实用主义法学内核为基准来审视国际经济法,来证明现行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支撑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不是自然法的理念,也不是分析实证主义者所认为的完整而逻辑的法律体系和规范,而只可能是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以实用主义为出发点为各自利益进行博弈的工具理性下的产物。此外,本书还会运用以下的研究方法:哲学研究中常用的批判分析方法、阐释和思辨的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