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与IWTO-33-98《洗净毛或碳化毛的绝干重与计算发票重量的确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T 6500—1986《羊毛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本标准与GB/T 6500—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由原标准的洗净毛及毛条扩大到毛绒纤维(1986版的适用范围;本版的第1章)。
——由原标准周期取样方法改为随机取样方法(1986版的5.1.2;本版的7.2)。
——增加了第3章术语的英文(本版的第3章)。
——由原标准规定一个统一的试样质量改为根据不同毛绒纤维种类分别规定不同的试样质量(1986版的5.3;本版的8.1)。
——根据不同回潮率调整了初始称量时间(本版的8.3.3)。
——增加了根据不同的检测环境对结果进行修正的内容(本版的附录A)。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陕西省纤维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