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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治理研究

作者:王红一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10月
个人简介
王红一
  法学学士(1989年,中南政法学院)
  法学硕士(1995年,北京大学)
  法学博士(1989年,北京大学)
  2003-2004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问学者
  自1995年至今从教于中山大学法学院
  已发表论著论文若干,主持和参加课题研究多项
  研究领域:经济法、民商法
内容简介
在现代契约理论的视野下,企业是股东、公司管理层、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公司治理针对公司契约中的控制权、代理成本和不完全合同等问题之解决提供制度安排,其中,法律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他要素产生影响。银行是企业的一种,但银行与一般公司契约具有不同的特点,产生了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问题,因此强化银行公司治理及进行相关立法非常必要。相比之下,中国国有银行公司治理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更为复杂,中国的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和相关法律变革应具有针对性。
基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本书分别对银行治理中的股东、经营者(董事)、存款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契约的特殊性及法律应对问题展开具体分析,进而对中国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法律建议。
公司治理中,股东控制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问题,需要对股东控制加以约束。银行中股东控制问题更加严重,因而银行公司治理强化对银行控制股东的约束及加重控制股东的责任具有合理性。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缺位”问题,相关法律的变革既要明确出资人代表及其法律地位,发挥国有股东的真正作用,保护国有股权益,避免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同时又要加大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约束力度,避免他们对银行进行不适当干预。
董事等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的核心领导者,公司治理以控制管理层为核心,对其加以约束和激励。一般公司治理中对董事等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在银行中效果有限,加强银行公司治理,需要强化银行董事责任,控制经营风险和保障相关利益。与一般公司相比,银行董事责任的对象和内容应更为广泛,标准更为严格。我国国有银行董事具有与政府关系密切等特点,现行立法要解决责任规定不完善、不相衔接,以及轻信义责任和重管制的问题。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一定的障碍并处于不利地位,保护债权人的法律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对公司治理的矫正途径。由于银行存款人的债权风险更高,与银行股东和董事等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更为激烈,为保障银行业平稳运行,确立存款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并对存款人提供充分保护十分重要。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既对保护存款·人发挥积极的作用,又可能对银行公司治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立法者应寻求二者的平衡。在中国存款保险从隐性向显性转型的改革中,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应与其他保障存款人利益和稳定金融体系的立法协调统一。
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重要途径。公司治理通过矫正传统的公司结构并调整公司行为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一般公司相比,银行具有特殊社会责任,需要将银行公司治理、金融监管和社会责任高度统一,并通过金融立法予以规范。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施效果部分受到缺乏约束机制的影响。为使银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建立适宜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法律架构,将社会责任的目标、要求和标准纳人银行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对国有商业银行重新定位;重塑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规制国有银行的金融垄断;强化银行实施“绿色信贷”等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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