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HG 3300-1990《久效磷原药》修订而成。
本标准中久效磷含量的测定方法等同采用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 287/TC/M/一方法。
本标准与HG 3300--1990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久效磷含量由优级品大于等于73.0%、一级品大于等于65.0%、合格品大于等于58.0%改为一个等级,即为大于等于65.0%;水分由优级品小于等于0.2%、一级品小于等于0.2%、合格品小于等于0.4%改为一个等级,即为小于等于0.3%;酸度由优级品小于等于2.5%、一级品小于等于2.5%、合格品小于等于3.0%改为一个等级,即为小于等于2.5%;水不溶物由优级品小于等于0.05%、一级品小于等于0.1 0A、合格品小于等于0.1%改为一个等级,即为小于等于0.1%;增加了磷酸三甲酯指标。
——久效磷含量的测定方法由气相色谱法和薄层色谱法改为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HG 3300-1990。
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岛农药厂、张家港第二农药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来威、邢红、张雪冰、杜勇强、袁玉成、唐友清。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0年,1999年转化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编号为HG 3300-1990。
本标准委托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