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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实操

作者:高玉莲 编著

出版社:广东经济

出版日期:2008年08月
个人简介
高玉莲,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师,商业经济师,历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长年从事会计培训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实战经验,擅长于把理论变通为实操技巧。
  《新准则会计培训速成丛书》是作者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通过对自编培训教材不断完善,利用简明易懂、清晰明确的文字编写而成,全国发行。
内容简介
本系列教材以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反映出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剔除了陈旧过时的内容,使读者学即有所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通过实例详尽说明有关所得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可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销售额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会计核算标准
  已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新办商贸企业认定标准
  1.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2. 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出口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有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提出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
  3.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4.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提出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意见,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本书以某电器公司一个月的真账为例,详尽揭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真账实操全过程及技巧,可使读者在短时间内熟悉怎样填制会计凭证、怎样做“T”字账和科目汇总表、怎样编制财务报表和税表等一系列账务处理,快速掌握一般纳税人的全盘账务。
  本书中的原始凭证可以剪裁,加强读者的动手能力(见本书第八章的思考与练习),所以书中反面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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