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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

作者:孟翠莲 著

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05月
个人简介
孟翠莲,1963年生,河北迁安人,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985年7月于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先后于1997年和2007年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得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3年,参加财政部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于美国密西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做访问学者。
内容简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救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一条解决占我国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的新路子,关系到几亿农村居民的健康权,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书在基本理论分析和制度变迁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期间的状况以及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遇到问题的研究,阐述了未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态势,提出了若干新的见解。全书共分六章。
第一章:导论。
介绍了本书的研究背景、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对国內外关于此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阐述。对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作者认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这样一个过程,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试点期间证明,该制度是可行的但不尽完善;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民收入的逐步增加,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使得所存在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最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城乡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替代。
第二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分析。
因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同时它带有一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性,所以,从对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概述,引出了合作医疗的性质与存在的基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共济,并带有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的特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基础主要是:政府在制度设计、资金支持、组织发动、管理等方面的大力推动;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总体上已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应该由以农业支持工业转入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样一个新阶段。我国在经济、财政和农民收入水平等要素上,都已能基本满足发展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在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迫切需要和中国特有的文化因素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基础。
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问题,回答了为什么要研究其可持续发展问题。原因包括:为了避免重蹈历史上的覆辙;避免政府失灵以及规避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诱导需求、道德损害等市场失灵问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等。
……
作者最后提出新型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1)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正好为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力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议每年按高于中央财政支出预算增长一个百分点来安排新农合专项补助支出;而且再从每年超收收入中拿出1-2个百分点专门用于县乡三级医疗网的建设。省、市、县级财政也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投入。对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由上一级财政予以专项转移支付。
(2)进一步提高农民缴费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及各级政府支持力度的提升,在补偿幅度更高、保障更加有力的前提下,农民的投入也应逐步增加。
(3)增加集体的扶持力度。集体支持的资金来源于村办企业收入、土地承包收入、林木渔业承包费等。
2.将土地出让金中的一部分纳入到新农合基金。土地出让金的实质是用地单位占用农地必须付出的较为完整的农地非农化价格。在征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过程中,所给予农民的补偿并不是土地的全部价格,更多的部分被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成为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产生土地出让金的根源所在。无论是从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补偿金的生存保障功能的缺失,还是从土地出让金的性质、规模、用途等的角度看,拿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农民的医疗保障都是合理而且可行的。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节基金制度。笔者建议,与从国有企业收益中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一样,拿出等额的资金,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节基金。这一调节金由财政部管理,专门用于对贫困地区或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确实存在困难的县、市,以确保贫困地区的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
4.尽快解决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医疗保障问题。凡是在地市级以上,从事制造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应当纳入到务工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其子女也应当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由于这部分农民工完全具备了产业工人的资质,或者实际上已经是产业工人,而且从人数上看占到了农民工总数的56.2%,超过了半数。凡是在地市级以上虽未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应尽量纳入到务工所在地的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将这部分农民工纳入到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之內。在县级务工的农民工,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模式。
5.将合作医疗纳入各级党和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到几亿农民,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上千亿元资金和众多部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考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绩效纳入到各级党和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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