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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语表述中,“法”与“律”二字互为通用。这种用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法”字出现的时间要早些,因而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多冠以“法”字,而很少冠以“律”字,如指称法律文本的有“法典”、“法令”;指称法律机构的有“法院”、“法庭”;指称司法人员的有“法官”、“法曹”;指称法律体制的有“法治”、“法统”;等等。然而,人们可能不无惊奇地发现,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却不被称作“法师”而被称作“律师”。有人可能以为,这种称谓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法师”是佛教的专用词语。但细查可知,“律师”在古代也是佛教名词,用于指称知晓佛法并善解戒律者,清代仍然沿袭这种用法,如钱谦益的一首诗云:“人言宿世修行惯,不是禅师定律师”。
现代的律师制度显然是清末变法过程中的产物,是从西方世界移植过来的舶来品。中国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律师制度,但是类似律师的角色早就产生了。据载,早在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就曾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他“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他不仅受托代理诉讼,还传授法律知识,且颇受欢迎,以至“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从这个意义上讲,邓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民间律师,他所从事的活动可看作中国律师制度的源起,如果按照当时的势头发展下去。类似古罗马和古代英格兰那样的律师业就有望形成。令人遗憾的是,郑国的统治者对他的行为极度反感,认为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觉得任其发展会导致“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因而发狠把他杀了。
历史上还有一段关于律师角色的故事:鲁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受理了卫成公与元咺的诉讼,卫成公请士荣作为他的辩护人(当时称为“大士”)。这场诉讼的结局是卫成公败诉。他被逮捕关押起来,他的辩护人士荣受到牵连,被处以死刑。这个故事与前一个故事传达出的信息是,从事类似律师的法律事务要冒着生命的危险,不仅专业律师是如此,临时的辩护人也未能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