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HG 3308--1986《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HG 3308-1986的主要差异为:
——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范围”和“引用标准”二章。
——对复杂化学结构农药品种的命名原则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①官能团和化合物特点命名原则,②化学结构结合用途命名原则,③使用专用结尾词命名原则,④直接音译意译原则和⑤异构体和异构体混合物命名原则等分别进行阐述。
——对命名程序进行了补充和明确,规范了命名工作的管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HG 3308-1986。
本标准由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赵欣昕、侯宇凯。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为专业标准,1999年转化为强制性化工行业标准,并重新编号为HG 3308-1986。
本标准委托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