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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十国刑法典(上、下)

作者:于志刚,李兴磊 译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2月
内容简介
“大洋洲”一词源于西班牙文,原意为“南方大陆”。该洲位于太平洋西南部和南部的赤道南北广大海域中,介于亚洲和南极洲之间,西邻印度洋,东临太平洋,并与南北美洲遥遥相对。其狭义的范围是指东部的波利尼西亚、中部的密克罗尼西亚和西部的美拉尼西亚三大岛群。广义的范围不仅包括上述三大岛群,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几内亚岛(伊里安岛)等。其总面积897万平方千米,是世界上最小的一个洲,总人口2900万,是世界上人口最少的一个洲。大洋洲是亚非之间与南、北美洲之间船舶、飞机往来的淡水、燃料和食物供应站,又是海底电缆的交会处,在交通和战略上具有重要地位。
  这些刑法典一般在将普通法上的犯罪纳入规定之后,明文规定普通法和习惯法上的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是在认定刑事责任的辩护事由,或者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时,仍然承认普通法原则和概念的效力。例如,《库克群岛刑法典》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对触犯普通法的犯罪,不得起诉”;“……关于抗辩事由的所有普通法规则和原则,不论根据本法还是其他制定法的规定,在此仍然有效并且适用于对犯罪行为的指控;但是,该普通法规则和原则,一经本法或其他制定法修改、或者与本法或其他制定法冲突的,就不再适用”。
  除了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之外,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本书收录的十国刑法典在此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体现在各国刑法典都详细规定了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一些具体犯罪的起诉程序、法院征缴罚金和扣押财物的执行程序,等等。例如,《瓦努阿图共和国刑法典》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分别规定,
  “犯罪之被告入主张具有辩护事由之时,如果某些事实得以证明,则其辩护事由即可成立而使其无罪的,那么,只要该被告人以优势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即可成立辩护事由”;“未经检察官书面批准,不得以共谋犯起诉任何人”。这种立法模式,体现了普通法在实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过程中,非常重视程序作用的一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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