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缺乏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就没有法和法治,徒有其表的立法、法条、法袍何益之有。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等法治口号纷纷唱响的同时,而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方面,却出现如此的理念与价值的偏差,着实令人遗憾。而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其法院与法官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依然能够秉持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维护弱势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的正义理念与精神的确值得我们的法院、法官反思与自省。法治的实现,并不是依据立法的数量、法院的结案率、法官的人数等纸面上的数据决定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治实现过程中,法治理念的培养与确立则是至关重要的,是中国法治实现的核心与基础。因此,如何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立足我国国情,吸收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司法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合理地构建我国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是一个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及立法者协同努力、共同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著作试从分析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人手,对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及其诉讼机制问题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