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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

作者:邓正来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09年02月
个人简介
邓正来,1956年生于上海,现任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政治学和法学博士生导师,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Fudan China Studies》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社会科学与知识社会学,侧重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研究。 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主要编著有《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等;主要译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史解释》、《民主、宪政、对外事务》、《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论文集》、庞德的《法理学》和《政治学说史》等。
内容简介
全球化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过程,而毋宁是一个既依凭民族国家又脱离民族国家的社会变迁过程;“法律全球化”也并不是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非国家法律一元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种从“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化”的进程;全球化也不是一种同质化的进程,而毋宁是一个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统一的进程;全球化更不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进程,而毋宁是“全球主义”对其型塑后的产物,是我们根据何种视角去影响全球化进程的“话语争夺权”问题。只有树立这种开放性的“全球化观”,我们才能为中国以一种“主体性”的姿态,并依据“中国理想图景”重构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提供认识论的前提。
世界结构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于是,我们在审视“中国问题”时必须建构一种“关系性视角”。以此视角观之,中国被“裹挟”进的“世界结构”,对其未来发展有着一种并非依赖“共谋”而是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结构”,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而是具有双重性。这就使得中国的问题不再是“发展中世界”、“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而是上述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律哲学必须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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