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与GB 4914--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重新规定了海区等级(见第4章);
——重新规定了生产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见第5章);
—一增加了钻井液和钻屑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见第5章);
——增加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固体垃圾的排放要求/浓度限值的规定(见第5章);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萃取一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
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见附录A),附录A部分引用了美国环保署的USEPA l664A标准中的技术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8“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菊英、许丽娜、韩庚辰、张志锋、赵云英、陈畅曙、韩建波、栗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914—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