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朱加宁(曾用名朱嘉宁)男,1957年5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生。198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5年获得高级律师职称。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在刑事、行政等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全国性杂志上发表过多篇法律论文,多次被评为省级优秀律师及省级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现为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客座教授。
内容简介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比一般人更为清楚,对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的期待也特别强烈。但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权利保护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和完善被害人代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使被害人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理论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被作为自诉人来加以研究,故本书中的被害人是指狭义的刑事被害人,即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同样,刑事被害人代理也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和自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代理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诉人是同一主体,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是自诉人的代理人。由于刑事被害人一般都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代理人往往还兼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故本书所涉内容主要是刑事被害人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这两部分律师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