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质权,即被告人面对并质询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虽然源于当事人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但其近年来被认为是公平刑事审判的普遍特征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国际公约和两大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同。对质权既是有效质证、辨别真伪的需要,也是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审判的最低保障标准之一,还是超越法系和诉讼构造差异的基本人权。然而,这项权利要求的理论和具体司法实践,却有很多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作为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和公平审判最低保障标准之一的对质权在我国需要确立并贯彻落实,而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也需要加强。作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书以权利保护为视角,从基本概念入手,概括了对质权的核心要素;揭示了对质权发展演变的基本过程;探讨了对质权的正当根据、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对有代表性的司法辖区关于对质权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比较,探究其间的异同及产生差别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对对质权制度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探讨如何对其合理内容进行很好的借鉴,如何在中国坚持贯彻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实现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保障。这种探索对我国对质权制度的确立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