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规程是根据SDGJ4-87《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修订而成的。
本规程由范围、引用标准、总则、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建筑、燃料和除灰建筑、化学建筑、辅助建筑、附属建筑、厂区生活建筑共11章5个附录组成。根据火力发电厂内不同工艺系统,分别制订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原则及标准。
本规程章、节内容修订情况如下:
第4章基本规定:4.1节建筑模数协调,取消主厂房模数的规定;4.5节节名改为建筑热工与节能;4.6节节名改为建筑构造,取消装修内容;增加4.7节建筑与抗震。
第5章主厂房建筑:5.2节集中控制室改为集中控制楼。
第7章燃料和除灰建筑:将原5.7节运煤控制室和原5.10节运煤生产辅助房间合并为7.6节运煤综合楼;取消原5.4节水运卸煤辅助建筑和原5.9节机车库,本章原12节现减为9节。
第8章化学建筑:将原6.1节化学水处理室分解为8.1节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和8.2节循环水处理车间;增加8.3节卸酸碱站。
第9章辅助建筑:取消原7.3节乙炔站,增加9.3节环保试验室。
第10章附属建筑:10.1节增加培训用房、仿真机房。
第11章厂区生活建筑:将厂区生活建筑划分为9节,以便与《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配套使用。
附录:取消原附录二、附录四,增加附录A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本规程修订总结了90年代以来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的新鲜经验,特别反映了大机组设计的特点;新增和补充了防火设计、建筑抗震、建筑节能条款,以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和适应当前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补充了近年来国内已成熟,并已被设计广泛采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内容;根据电厂容量增大的特点,新增加几个厂区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取消已少做或已外委的建筑物设计;细划分了厂区生活建筑的设计要求;修编条文重视与新颁发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并考虑修改后的技术要求能满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程修订后的总条数为318条,比原规定增加49条,新增条数占36%,修改条数占39%,两者共占75%。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