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何邦武:男,安徽无为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在《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十数篇,主持和参加省部级课题4项。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内容简介
刑事传闻规则是以人证中心主义为庭审特征的英美法系基本的刑事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有特色的“元素”,是继陪审制度之后,在实践中最有独创性的贡献。其于证据法中受重视程度仅次于陪审团,可以说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认为,没有传闻规则,就没有英美证据法,其证据法学也就失去了富有魅力的特色。因此,探究刑事传闻规则的概念内涵、外延指涉、司法运用、法理意蕴和价值指向,分析其流变及发展趋势,揭明其与有关诉讼和证据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于英美法系外国家和地区移植及与其他制度媾合的情形,考订其中的得失,并从这一“元理论”出发,初步构建中国刑事传闻证据的理论和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真正当事人主义化的应然选择。
本书对刑事传闻规则的研究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至第四章为传闻规则的本体研究,旨在阐释传闻规则的范畴,分析其法理基础,梳理作为传闻规则主要代表的英美等国家传闻规则的例外,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刑事传闻规则进行辨析,并揭示了刑事传闻规则的发展趋势,以此完成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学理探讨。本体部分的研究表明,刑事传闻规则虽然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产物,与对抗制有着不解之缘,浸染了浓厚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特征,但其蕴涵的诉讼机理及对抗制下的人证制度精神则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尤其是其所昭示的对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意义,与刑事司法国际化的一些价值诉求具有同质性,应当为英美法系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吸收,而这已经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第五章开始至结尾为传闻规则的移植研究,本部分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英美法系以外国家和地区移植刑事传闻规则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受制于本书研究传闻规则所设定的问题意识——中国(大陆地区)刑事人证制度的立法及改革,本部分将研究对象限定在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具有相近性甚或有血缘关系的日本、我国的台湾和大陆地区。需要说明的是,有关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研究事实上包含两个层次,由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在其各自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刑事传闻规则,所以,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是在已然的层面上进行的,这种实践的价值正好弥补了在本体研究中存在的学理上的不足,即刑事传闻规则在英美法系外的施行是如何成为可能的。而其司法实践中因之存在的问题及由此生发的理论反思,又可为我国大陆地区可能进行的刑事传闻规则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传闻规则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是全书的落脚点,在对当前刑事庭审中因人证不出庭而书证盛行所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维护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推动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正,并就此对我国的刑事传闻规则立法进行了初步设计。
第一章是关于英美刑事传闻规则及基本法理。本章首先分析了传闻规则的基本概念,通过分析,本书认为,关于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界定为: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真实性的庭外陈述,该陈述包括口头、书面及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叙述性动作三种形式。接着,分析了传闻证据和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传来证据的关系,传闻证据和非传闻证据的关系,以及传闻规则与要求原物原件规则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的刑事传闻规则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运用刑事传闻规则的五阶段分析方法。在本章的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了刑事传闻规则的基本法理,即刑事传闻规则在整个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地位,排除刑事传闻证据的理由,即发现案件真实、维护程序公正及实现诉讼效益。重点论述了传闻规则通过抑制控方举证而有利于维护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平衡的价值及刑事传闻规则与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关系。本章最后还论述了刑事传闻规则因应现代社会的变化,其理论基础也在不断调适的情况。
第二章是关于英美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本章以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英国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发展和演变,并在近现代得到制定法的确认或修正,本章就其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例外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关于美国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笔者重点介绍了《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传闻规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本章最后部分还对英国和美国刑事传闻的例外特征进行了比较,以期对英美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有更加明晰的认识。
第三章是英美刑事传闻规则的改革及其评析。本章从分析有关对刑事传闻规则的质疑人手,在厘清近年来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传闻规则改革的基础上,就有关传闻规则改革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作了评析。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与其他证据制度一样,传闻规则在久远的历史发展中,因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革是其固有的属性。而就刑事传闻规则于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来看,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对质询问权(由此也更利于事实的发现),有利于维持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维系审判的正当性。如果废除传闻规则,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将受到影响。同时,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刑事传闻规则可以巧妙地将司法判决与传闻相疏离,实现审判的剧场化效果,保障了司法的权威性,使司法判决显得更加公正而更易为人接受。传闻规则还为当事人控制证人证言的来源提供了手段,它指出了传闻证据具有伪证危险,因而,要求法官对之保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传闻规则的发展路向应该是,现有的传闻规则及其例外将在变革中继续存在下去,与此同时,传闻规则将会逐渐放宽,法官在使用传闻规则的自由裁量权将得到加强,这是和证据可采性规则共同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是关于刑事传闻规则与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比较研究。本章的分析认为,一方面,由于诉讼模式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异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刑事传闻规则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虽然二者有竞合之处。另一方面,由于当今时代,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正日渐受到重视,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法治目标,所以,刑事传闻规则之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对质询问权的保障意义,使其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吸收刑事传闻规则的精神,必将有裨于英美法系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这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自真实之目的观之,直接审理原则与传闻法则虽殊途同归。惟就保障被告诘问权以及落实以当事人诘问证人之公判重心而言,禁止使用未经被告反对诘问之供述证据的传闻法则,将更能贯彻对被告程序权益的保障,同时在理念上,传闻法则的采用将更有助于我国刑事程序当事人进行之诉讼架构的确立和发展。”
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传闻规则研究。日本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引入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与其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式诉讼构造相适应,其刑事传闻规则的理论及立法,是一种折中主义的体现,其典型如以制作主体确定证据能力的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笔录的规定。就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立法规定了多种形式的传闻书证以及当事人同意的笔录或合意的笔录的传闻例外,导致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常态化与审判中的书证中心主义。这不仅使刑事传闻规则名存实亡,更重要的是使整个刑事程序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形式化,使本来因起诉状一本主义而被切断的侦审关系通过侦查期间制作的自白笔录或其他传闻证据而重新连接起来,侦查成为决断罪责的关键阶段,法官则成了有罪笔录的“确认机器”,严重扭曲了日本宪法和刑诉法设计的法定程序。日本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实践说明,在国际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外国法律的“混合继受”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情势下,有关法律的学理研究和“学说继受”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学术背景,就很容易忽视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的深奥含义、内在逻辑、整体协调以及配套部件。没有这样的理论功夫,法律中的性质迥异的因素就无从消化并融为一体。在新一轮的日本司法改革中,限缩书面形式的传闻证据的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对质询问权,将是日本刑事传闻规则不可逆转的改革趋势。然而,限制使用书面形式的传闻证据,实现审判的实质化,又与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追求实体真实和大陆法系诉讼制度乃至国家制度的理念不无扦格,触及刑事传闻规则移植中必然存在的深层次价值冲突。如何改革当下的刑事传闻规则,既需要理论上的不断探索,也需要实践中的逐步磨合。我国台湾地区在刑事传闻规则的移植上,也存在着和日本大约相似的问题,但是,引入刑事传闻规则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如台湾学者所言,刑事传闻规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规则,其例外也不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明确且便于操作的规则,然而与其蕴涵的心证自律及程序权保障的价值相比,重新的学习及耐心的摸索是值得且必要的,以传闻规则例外规定繁杂为由,而否定传闻规则的精神,反将因噎废食。
第七章关于我国对刑事传闻规则的借鉴是全书的落脚点和着力点。本章首先分析了传闻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论证了在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必要性,即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防止错误裁判(这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中,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特别是对质询问权,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完善证据制度,深化证据制度理论研究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引入刑事传闻规则,还有利于在刑事司法及整个社会中植入程序正义及保障人权的观念。本章还从宏观即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应然性角度,以及微观层次即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所需要的相应制度及理念环境情况人手,分析了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可行性,并对在我国引入刑事传闻规则不可行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驳正。在上述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就建构我国的刑事传闻规则及与其相关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