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诉讼在世界上已源远流长。早在1803年的马柏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就正式确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此来捍卫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权利。英国则秉承资产阶级革命的传统,议会一直在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法国和德国虽然正式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却也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到了20世纪初,这种尝试和探索则变得更加明确。而当法国和德国正处在探索的征途中时,奥地利却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们的前面。1920年,奥地利率先在欧洲大陆建立了宪法法院,从而开创了“凯尔森”模式的宪法诉讼制度。
二战结束后,欧洲更是掀起了一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高潮:1946年。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1947年,意大利建立了宪法法院,瑞士也在同年建立了由联邦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诉讼制度;1949年,德国和匈牙利建立了宪法法院。在欧美国家的影响下,亚洲很多国家也迎头赶上:1946年和1947年,日本和印度分别规定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韩国则在1982年设立了宪法委员会,1988年改为宪法法院;泰国则在1991年设立了宪法仲裁委员会。发展到现在,法治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这已成为他们的常规性制度安排。
毕竟,宪法也是“法”,如不能诉讼,则怎么能成其为“法”呢?
中国迄今虽无宪法诉讼,但我们已向这一制度靠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则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到了2002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二十周年的讲话上,进一步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并进而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所有这些都表明实现宪法的至上地位,加强和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已是我们既定的发展目标。
与中央高层的政治决心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实践对宪法诉讼也不再漠然无视。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不仅培养了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且也为宪法诉讼进行了铺垫。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审查,这就预示了立法违宪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规定了法与法之间冲突的解决程序,这其
实已直接涉及到了立法违宪审查的程序条款。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第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在上层努力并渐进地涉及宪法诉讼的同时,中国基层民众的宪法诉讼意识也在觉醒。2002年,发生了全国首例以宪法条款(即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条款)为依据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2003年,则又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并由此引发了俞江、滕彪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两个案件及其所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表明宪法诉讼已不再是上层的单方努力,它更是中国普通民众的强烈呼声和紧迫需求。
这种时代背景下,学者也肩负重任,他们始终超前宣扬并积极推动。自上世纪90年代起,有关宪法诉讼的论文层出不穷,有关宪法诉讼的专著也不断涌现,我们的理论承担了输送理性之光和缜密论证的先导责任。同样,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同时也是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殷切期盼,我们也想在此时奉献我们的学术力量与研究成果:我们所推出的《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和《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两书,就是想通过对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所发生的经典的宪法诉讼案例及所颁布的宪法诉讼性法律的介绍和评述,来比较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国外宪法诉讼的制度与理念,并为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提供路径和工具。同时这也是我们从问题出发,用实证的方法,向大家展示国外“活的宪法”的生动图景的一种努力——通过曲折多变的案情、法官的精湛判词及后人的深刻反思,我们力求在“感性”和“理性”高度统一的基础上揭示和把握宪法诉讼的本质和精神。
我们在《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一书中,收集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和瑞士等2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402个宪法诉讼的案例,并逐个评析。在《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一书中,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奥地利等15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宪法诉讼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并逐个进行评述;同时,又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和韩国等91个国家的宪法条文中规定宪法诉讼的条款进行了分解。
当然我们的努力,未必能达到我们的目的。由于时间的仓促及收集资料的客观条件所限,本书收集的案例和法规还不够完整,某些评述也未必切中要害。对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各位读者能宽容以待,并多多指点;另一方面,我们将以此为起点,继续这方面的研究,争取在不断的积累中,为大家奉献更完美的研究成果。
最后还要说明的是,本课题由主编胡建淼教授策划和构思,两位副主编金承东和蒋南成协助执行。蒋南成负责案例和法规的收集及“世界宪法有关宪法诉讼的条款”的分解工作,金承东负责组织写作和协调工作。所有稿件在金承东和蒋南成分工审理的基础上,最后由主编胡建淼教授进行最终的审理和统稿。另外,本课题主要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承担,同时其他兄弟单位也给予了大力的协助。
两书的作者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硕士生与博士生;他们毕业后继续从事着本专业的教学科研或实务工作,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毅然不顾工作的繁忙,参加了本课题的研究,并圆满完成了各自的任务。对此,我们深怀敬意,并深表感谢。另外,在读研究生赵松平、丁炜炜、张宝羊、张艺耀、胡建锋及杭州市环保局法制处的武光华也协助主编和副主编做了大量的资料和稿件收集及初审等方面的工作,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华燕负责了本课题的一些翻译工作,在此我们也一并对他们深表感谢。
编者
2004年6月